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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质量奖(卓越项目奖)评审管理办法

      作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20/05/22

      (2020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激励各类组织在项目管理中贯彻全面质量管理思想,不断提升项目质量管理水平,全国质量奖中特别设立“卓越项目奖”表彰项目。为科学、客观、公正地开展卓越项目奖评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质量奖(卓越项目奖)是对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的重点工程、重大高科技项目授予的在质量方面的崇高荣誉,每两年组织一届。

      第三条 卓越项目奖评审坚持“高标准、少而精、树标杆”的原则,按照评审标准进行科学、客观、公正地评审,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卓越项目奖评审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奖项设置

      第五条 卓越项目奖是全国质量奖的项目类奖项,面向航空航天、电子信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新材料及应用、节能环保与资源综合利用、新能源、现代交通、城市建设与社会发展、新型基础设施等各类重大项目。

      第六条 卓越项目奖根据项目管理成熟度分为卓越项目奖、卓越项目奖提名奖。其中卓越项目奖的获奖数量原则上每届不超过10个。

      第三章评审标准

      第七条 卓越项目奖评审采用《全国质量奖卓越项目奖评审标准》。标准从领导、过程和结果三个方面明确了对项目的评价要求。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项目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与生产经营的组织负责管理的境内外项目;

      (二)重视质量管理,积极实践卓越绩效模式等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工具和方法,并取得显著成效;

      (三)技术和管理方面具有创新性,在关键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显著提升行业整体水平,拥有核心技术、标准和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水平居国际领先地位;

      (四)项目实施周期中,无重大质量、安全和环境事故及重大用户投诉;

      (五)项目已经完成并通过所需的相关验收。

      第五章评审组织

      第九条 卓越项目奖评审活动的组织机构由领导机构、评审机构组成。领导机构为全国质量奖评审活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评审机构由全国质量奖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定委员会)和全国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两级机构组成。

      第十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评审活动基本原则、规则;

      (二)研究确定审定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组的组成人员;

      (三)研究解决评审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审定委员会由政府、行业、地区主管质量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及权威的质量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卓越项目奖评审工作报告;

      (二)审定获奖项目名单;

      (三)为卓越项目奖评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由具有理论和实践经验的质量管理专家、质量工作者和评审员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卓越项目奖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工作报告;

      (二)确定推荐获奖项目公示名单;

      (三)为卓越项目奖评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为全国质量奖评审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决策,按照领导小组授权,开展全国质量奖评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评审全过程的服务工作。

      第六章卓越项目奖评审员

      第十四条 卓越项目奖评审员由熟悉全面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的质量专家和项目所在领域权威专家组成。

      第十五条 卓越项目奖评审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遵纪守法: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的法律法规;能够认真履行评审员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公正严明。

      (二)教育水平: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其中质量专家要求掌握全面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

      (三)实践经验:质量专家应具有五年以上的管理和管理研究的工作经历,领域专家应掌握领域前沿理论和实践。

      第十六条 卓越项目奖评审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项目类型从专家库选拔,参与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工作。对往年曾参与评审工作但未严格遵守有关评审纪律或未体现评审专业水准的评审员,将不予聘任。

      第七章评审程序

      第十七条 自愿申报。凡符合申报基本条件的项目,根据自愿的原则,按照评审标准和要求,提交项目管理情况申报材料,作出申报承诺,必要时由所属行业或所在地区质协、质量主管部门或质量推进组织出具推荐意见。

      第十八条 资格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项目的基本条件、推荐意见、申报组织的信用信息和材料的完整性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九条 资料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审员对资格审查合格的项目依据评审标准进行资料评审,根据资料评审结果确定进入远程答辩或现场考察项目名单。

      第二十条 远程答辩或现场考察。对通过资料评审的项目,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进行远程答辩或现场考察,形成远程答辩或现场考察报告。

      第二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审议。评审委员会根据现场考察结果,审议确定推荐获奖项目公示名单。

      第二十二条 公示。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推荐获奖项目名单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和相关政府部门意见。公示期为7天。

      第二十三条 审定。审定委员会听取评审工作报告,审定获奖项目。

      第二十四条 表彰。对获奖项目,中国质量协会授予全国质量奖卓越项目奖奖杯和证书,并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布获奖项目名单,召开经验交流大会进行表彰;在全国宣传、推广获奖项目的先进管理经验。

      第八章纪律

      第二十五条 卓越项目奖评审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十六条 评审员要公正严明,实事求是,团结协作,讲求效率,工作认真,保守秘密。对违反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销评审员资格的处分。涉及法律责任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 申报、接受评审的项目要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对违反纪律的项目申报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撤销申报及接受评审的资格。

      第二十八条 评审员和项目申报者互相监督,将违反评审纪律的行为及时反馈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章获奖项目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获奖项目有义务宣传、交流其成功经验,发挥标杆示范作用。

      第三十条 获奖项目如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在一个月内书面报告中国质量协会: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和环境事故;

      (二)项目管理过程出现重大违规违法问题;

      (三)项目收到相关方重大投诉。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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